您所在位置: Skip Navigation Links环球卖易网>首页>外贸知识>正文  

加拿大贸易壁垒情况——投资壁垒

关键字: 

加拿大

 

贸易壁垒

 

投资壁垒

 来源:外贸论坛  2008-03-20

对外资的限制规定
对于一般的新建企业,投资者不必经过审核批准,但被列入《投资法》第15条规定的涉及到加拿大传统文化和民族特征产业(视为被保护产业)的新建企业,也同样要接受上述审核。具体包括:
(1)书籍、杂志、期刊、报纸之出版、发行或销售;
(2)电影或影像产品之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
(3)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之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
(4)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之型式的音乐,其出版、发行或销售。
加拿大除了对进入文化领域的新建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外,联邦政府还对于进入有关国计民生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主权的经济产业部门如:金融服务、交通、铀矿工业、电讯、渔业等敏感领域的企业作出了特别控股比例的约束。具体如下:
(1)银行、保险、信贷等金融业,外国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5%,董事的3/4必须是加拿大居民;银行法还规定,外国人不得在加拿大开设新银行,任何一个单一的外国投资实体持有加拿大《银行法》所规定之“1”类银行的股份不能超过该银行总股份的10%;
(2)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能持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20%以上的股份,这些企业包括:电视台、电台、有线电视系统和互联网络等;
(3)渔业:任何外资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得商业捕鱼执照;
(4)铀矿业:外商在加拿大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能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5)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加拿大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5%;加拿大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6)通讯业:如果一个加拿大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是电信公司,那么外国持股人不能拥有该母公司超过33.3%的股份。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加拿大电信公司(指那些利用自身拥有的设施提供电讯服务的公司,如拥有自己线路的本地电话公司等提供基础电讯服务的公司),其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外商如果投资于加当地租用别人设施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7)核工业:外国投资者须得到加拿大原子能委员会的批准。
此外,加拿大对来自WTO和NAFTA成员国的外资的审核设置了特别的“门槛”(Thresholds),规定相对宽松,且审核“门槛”每年都进行修正。以1997年为例,WTO成员国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1.72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间接并购则没有任何限制,只需向加政府备案即可。
对于来自美国和墨西哥的投资项目,可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加拿大享受国民待遇。另外,只要是在NAFTA成员国注册的公司,无论其真正拥有者属于哪一个国家,其公司也可在加拿大享受国民待遇。

(二) 投资经营

加拿大能较好地履行《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所规定的义务,对外商在加拿大投资经营活动方面并没有太多的限制性投资措施,即一般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选择使用加拿大本国生产的产品,但是规定在原料采购方面要符合NAFTA协定的要求;也没有特别的出口比例的要求,但是,政府鼓励出口导向型的企业,产品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有可能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三) 外资退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获得、转移和赋税问题,加拿大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撤资和将利润汇出没有限制;但若外资进入时享受政府优惠并进行投资年限承诺的企业,一般在年限内不予退出,除非作退还等补偿。外商所获得的加元收入和利润可以自由兑换成美元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加拿大。但是,在利润汇出之前,须向加拿大政府交纳预提税。这部分预提税的税率为10%。另一方面,政府对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所取得的某些收益和利润要征收留置税(Withholding Tax),应税项目包括:股息、利息、工资和奖金以及一些如佣金之类的服务费。 一般的税率是25%,但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可以减至15%、10%、5%,直至免征。 另外,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取得的某些政府债券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将免征利息收入税。
总的来说,加拿大实行的是自由开放的外资政策,尤其表现在外资经营和退出方面。1986年5月12日,中加在北京签署了“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此外,中加自1994年开始就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磋商,但至今未能签署。

大字体(16) 中字体(14) 小字体(12) 字体 打印收藏推荐关闭